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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执法人员应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材料交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签署意见,报执法机关业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对主要违法事实、证据进行收集核查。

  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调查对象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应如实详细制作《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和《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制作《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时,应对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笔录有误,允许说明,并在修改处加按手印。在核定工程造价和建筑面积时应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造价和面积为准。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和调查有关证人时,应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调查或检查时应当收集足够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调查书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明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建设行政执法证据保存登记表》并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邀请2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在《建设行政执法证据保存登记表》上签名。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在 7日内视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按有关规定送交检验或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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