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其不良行为计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者,两年内不予办理进淄备案手续,不得进入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不良行为计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以上的,该单位不得参加各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时,暂停其从业资格半年,并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优;有执业注册师资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不予继续注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根据第一次审查结果,详细填写《淄博市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单位,一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档。见附表一),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记录表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出现不良记录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记录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信息网上公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记录。在公布不良记录时,应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同时予以公布。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者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