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审查人员不具备审查资格的;
2、不执行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规定,以低于取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记2-5分。
三、从业人员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
2、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3、作为设计、校对、审核、项目负责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擅自修改、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6、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7、注册师越级执业的。
(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其中两个栏目的;
2、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审定”的;
3、违反国家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4、施工图审查人员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的;
5、施工图审查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施工图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7、施工图审查人员不具备审查资格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记3-5分。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十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约谈;累计达20分时,资质专项检查时定为基本合格;累计达25分时,资质专项检查时定为不合格,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