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一并记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计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单位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违反规定超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4、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5、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6、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7、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
8、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况加重记分);
9、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
10、初步设计审查没有通过的;
11、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12、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13、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4、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15、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担任务的;
16、设计单位未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