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建发〔2009〕27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等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