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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要在店内显著位置标示家电以旧换新的五类家电产品价格和宣传材料,积极做好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要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发票序列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要设立以旧换新绿色通道,专门办理相关结算业务,并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领补贴资金。

第六章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市环保局、市商务委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北京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拆解处理工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并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国家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

  (三)有不低于20名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能力的拆解人员以及3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四)建立旧家电回收情况登记制度,包括每批旧家电来源、类型、数量、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等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五)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有将回收的旧家电拆解处理情况以及垫付运费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要向市环保局提交协议书,保证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在六个月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六个月内不能拆解完毕的,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并对废旧家电进行安全妥善贮存,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九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与家电回收企业签定收购旧家电回收协议,约定收购价格。

  第三十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要指导家电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请表》,并向家电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要及时将回收的旧家电拆解处理情况以及垫付运费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申领运费补贴。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家电回收企业应参照北京市再生资源和旧货行业协会公布的旧家电回收参考价回收购买人的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发放、倒卖收购凭证。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家电回收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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