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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5日前到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二条 本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其中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二)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三)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四)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要与市商务委签定协议书,并应向市商务委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相当金额的履约保函,保证遵循及时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

  第十八条 在回收站点悬挂全市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站点”标识牌;加强以旧换新凭证的管理,严格执行家电以旧换新相关规定及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 家电回收企业要将收购的旧家电送到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运费补贴。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其中包括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省级代理商。

  第二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

  (二)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和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五)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参与招标并被认定为家电销售企业,要与市商务委签定协议书,并应向市商务委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相关金额的履约保函。悬挂全市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店”标识牌,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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