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购买人可通过电话、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家电回收企业申请交售上述五类旧家电,也可将旧家电自行运送并交售给就近的家电回收站点。家电回收企业应根据购买人需求提供上门收购服务,参照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行业协会会同家电回收企业商定并确认的家电回收参考价及时收购。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家电回收企业应在两天内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机身序号等,以及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的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购买人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法人单位还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任意选购第五条规定的五个类别的新家电产品。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家电销售企业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若新家电产品正开展打折促销,家电销售企业按照打折促销价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如采用赠品促销方式,购买人也应全部享受。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家电销售企业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如代买,还需提供与以旧换新凭证中登记的同一身份证明的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购买人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享受10%的以旧换新补贴。若新家电促销打折,购买人持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应先打折,再在打折的基础上享受折上折。其中:电视机补贴上限为400元人民币/台,冰箱(含冰柜)补贴上限为300元/台,洗衣机补贴上限为250元/台,空调补贴上限为350元/台,电脑补贴上限为400元/台。补贴资金由家电销售企业垫付,直接从新家电销售价格中扣减。家电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同时指导购买人填写国家财政部统一格式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销售企业应在三天内将销售新家电的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家电回收企业要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根据实际销售的旧家电数量,家电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直接向家电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运费补贴标准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989号)规定标准执行,结算方式由家电回收企业与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自行商定,同时指导家电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月汇总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有效证件或法人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提交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区(县)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报送区(县)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