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9〕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的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储备应当遵循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的原则。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除特别要求市级进行储备和出让的工业用地外,区土地开发中心和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