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9〕44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关于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第二款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得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从合作方分得的增值业务收入(付费节目收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