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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重点优抚对象有关政策

  附件
  重点优抚对象有关政策

  一、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享受政府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住院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
  二、根据《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在当地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费、医疗减免后,其个人自负部分符合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给予医疗补助。市六区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政府医疗补助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遗属,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二)在乡复员军人,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无工作单位因战致残的按70%、因公致残的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五)孤老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予以重点保障,全额给予补助。
  (六)优抚对象需要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相应的医保政策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先由优抚对象垫支,然后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后,对《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中优抚对象门诊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优抚对象按不同类别的相应补助比例给予补助,门诊医疗费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门诊、住院医疗费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61号)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在相应医疗保险报销、政府专项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
  (一)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和门诊治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元。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家庭人口)的,年底再给予二次救助。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给予一次性救助,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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