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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优[2008]220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减免等医疗费实行“一站式”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按当地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系统安全、经济、实用,方便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报销的原则;
  (二)坚持按属地原则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减免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全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医疗费补助“一站式”结算后现行医疗保障水平不下降,并随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完善的原则。
  三、实施目标
  通过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将重点优抚对象门诊、住院医疗费,医疗机构医疗减免,政府医疗补助费、医疗救助费在医疗机构实现即时结算,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环节多、周期长等问题,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政策的落实。
  四、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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