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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 
(齐政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公文审核及制发工作,公文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公文运行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办文效率明显加快。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和县区对公文报送和制发程序缺乏了解,上报公文不够规范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有的没有按照要求数量上报,还有的请示“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二是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过充分协商和会签,属规范性文件的,未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三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也容易造成文件后期查阅困难。四是篇幅冗长、条理不够清晰,甚至存在错别字、串行丢字、话语不通等问题;五是会议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函〔2009〕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应对口报送,一般不得分别主送;如确需主送的,必须注明分送情况。
  二、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代拟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代拟文稿的发文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三、各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首先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属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单位还应起草文件制发必要性说明。如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拟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法制办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并随文件同时上报备案报告。
  四、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各地、各部门也不得以白头信函的形式代替需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形成正式公文上报省政府。代拟文稿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核稿后逐级签批,不得将代拟文稿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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