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评审认定办法,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分别从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为保护、发展、繁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设立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各地实际出发,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强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九条 对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市相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发掘。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购、珍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建立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目录,列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目录的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本市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应当为其提供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5年的,可享受本市支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