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000]1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传统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四)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文化、人事、劳动、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有关工艺美术保护的非政务性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