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余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精神,完善政府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难案积案的处理,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新余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为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为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信访局办信综合科承担。
设立一事一办的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二、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信访人请求市政府复查或复核下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申请。对依法应由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依法不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经过调查,依法提出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盖“新余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
三、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其它程序、要求,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信访听证会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办字〔2006〕1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