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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切实做好取消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后续工作

  (一)合理处置停止收费后的站房设施

  按照省交通厅制定出台的统一规划,分类处置停止收费后的相关站房设施。在机构撤销、人员安置后,站房及设施统筹考虑、规划改造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检测站点、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共同加强原收费站区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畅通、秩序正常。

  (二)认真做好债务偿还工作

  全市10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债务偿还实行“中央补助、省里支持、地方为主”的原则,根据审计确认的债务余额,除中央和省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债务由债务主体所属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承担。金通一级公路通州收费站的债务由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偿还。

  三、妥善安置收费站人员

  (一)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1.收费站事业在编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提前退休、退职手续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2.原公路系统事业在编人员,择优安置至交通所属公路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3.收费站合同制人员,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合同性质统筹安置,负责提供推荐一次就业机会。如果安置对象不愿意接受政府推荐的就业岗位,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4.收费站从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原单位妥善安置或提供推荐一次就业机会。对不接受政府推荐就业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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