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黑龙江省电视台出资设立黑龙江龙视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19号)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审批手续的请示》(黑广计发[2009]2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精神,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黑龙江省电视台(以下简称省电视台)出资设立黑龙江龙视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培育和壮大我省文化企业集团,推动省广播电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原则同意省电视台以货币资金3000万元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龙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国家资本。
二、龙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省电视台经营性资产的整合平台,要科学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利用兼并、重组、资本运营等方式,对省电视台下属企业进行全面整合,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广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重组,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将龙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打造成具有较强核心竞争能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三、公司设立后,要抓紧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设置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你局和省电视台要加强对龙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任免及考核、投融资、产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龙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健康发展。
四、接到本批复后,请抓紧办理工商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五、本批复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