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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0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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