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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巩固治理成果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5月底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向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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