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九)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目标要求:着重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各界关注和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及时发现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超工期、超投资、超概算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前期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策审计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审计工作系统。
2.运用跟踪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建设管理,健全快速纠错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对社会性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检查,依法查处社会中介审计执业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相关工程的审计质量。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责任单位: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委宣传部。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省治理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法制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省直各有关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省直各有关牵头单位、各市工作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