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行业标准文件的实施。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5.整合利用好省、市、县(市、区)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源,逐步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6.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7.发挥招标投标厅局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8.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注意发现和查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农民权益。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