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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信息公开期间,以下信息发生变更时,变更手续不影响信息公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宜。
  1. 法人变更;
  2. 资质变动;
  3. 财务指标变化;
  4. 单位负责人变更;
  5. 经济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增减或其职称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等有调整;
  6. 机械设备增减;
  7. 新增在建项目;
  8. 在建项目完成交工验收,转换为已完业绩;
  9. 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等。
  (二)若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已发生变化却未及时更正,信息公开后再申请变更的,则该从业单位信息暂停对外公开,暂停期为1个月,从申请后的下一月起算。
  第三十三条 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可进入诚信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诚信信息系统查询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诚信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期。数据库维护期内,除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继续对公众开放以外,从业单位的信息填报、变更等工作暂停。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交通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诚信信息系统中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分别为:
  (一)从业单位承诺公开的信息,至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止;
  (二)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交工后10年。
  (三)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0年;
  (四)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个月;
  (五)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3个月;
  (六)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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