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企业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状况、经营状况、设备状况、企业资质、企业负责人简历、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机械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监理单位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资质、人员状况、负责人简历、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状况、企业资质、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试验检测单位采集并在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试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章 信息发布与查询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按照本实施细则征集的第十五、十八、十九条中所列信息及第十六条中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第十六、十七条所列信息中,除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企业资质必须公开以外,其他信息是否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若公开信息,应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格式填写。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承诺书后,在第二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从业单位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开信息每年度更新一次,安排在1-2月份。更新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发布的信息更新通知为准。更新期间,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从业单位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