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交[2009]18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9793)。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浙江省内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