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29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并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及资金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地要充分整合社区现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星光老年之家、家政服务机构、老年大学文化活动中心(站、室)等公共资源,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鼓励倡导生活自理的老年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要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要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逐步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六)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要结合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增加就业岗位渠道。大力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签订劳动合同,并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社区居民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采取民办公助的市场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建立需要照料老年人的联系和帮扶制度,积极探索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资兴建村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路子。要采取购买服务、服务补充、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市场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的覆盖面。
(八)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处理好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关系,把它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与老年服务相适应的专业学科教学内容,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和组织院校学生为居家养老提供志愿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审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建设,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岗位招收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指导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就业和生活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为当地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列入相关的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对管理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卫生部门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康复等措施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对独生子女及二女绝育户家庭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税务部门要确保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老龄工作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为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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