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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
(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为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更新,是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内容,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我省养老服务难题,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优良传统,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愉快安度晚年。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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