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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算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含地区,下同)、县(含省直接管理的县、县级市、特区,下同)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改革主要内容为“三项不变、五项到县”,即市县既得利益、市对县的支持、债权债务不变,收支预算、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务结算、工作部署由省直接管理到县。
  (一)收支划分。暂不调整现行省与市、县财政收支划分范围,逐步创造条件后,按财政体制规定规范市、县财政收支范围。
  (二)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凡能直接核算到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申报,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市级财政可通过省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和财政报表。市、县按照全省财政收入预期增长幅度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县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报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省直管县有关财政统计报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级财政。
  (四)资金往来。资金往来由省级财政直接对市、县,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及往来款项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县;各市、县金库仍按原方式报解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的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年终由省财政根据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财政办理结算。
  (六)债务偿还。各县通过省级财政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仍直接向省级财政承诺偿还;各县通过市级财政或直接向市级财政举借的债务,由市级财政委托省财政办理收款事宜,各县直接将到期债务划入省财政指定的还款帐户后,省财政再与各市办理清算。到期未偿还的债务,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结算扣款。
  省财政厅部署工作直接到县,各县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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