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9年起实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对全省除市辖区、民族自治州所辖县之外的县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管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范、合理有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衡过渡和顺利运行;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9年,首先在属粮食、油料、生猪生产大县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县、资源枯竭城市范围内的盘县、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仁怀市、习水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县、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威宁县、松桃县、石阡县、印江县、思南县、德江县、六枝特区、水城县、纳雍县、赫章县、万山特区等31个县(市、区)实行省直接管理财政改革,其余各县(市、区)仍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到2012年底前,力争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