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得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健全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的机制,从2009年开始,对受聘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逐步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转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五)实施好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逐步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疾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普及健康知识,在贵州电视台科教健康频道、省内各类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实施农村改水改厕等。
加强地氟病防治。完善地氟病防治方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到2011年病区改良炉灶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