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强基层医疗保险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到2011年,全省建立各项管理功能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探索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解决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研究确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整合。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加快推进省级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出台基本药物采供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开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的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同时,努力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适时开展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和绩效评估制度。开展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