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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达到每人每年140元的筹资标准。到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2010年分别达到70%、60%以上, 2011年分别达到75%、65%以上。
  到2011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现在的47%提高到52%以上,其中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55%和66%以上。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在住院统筹补偿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60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补偿,2010年全面实施。
  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在1-2个市(州、地)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市(州、地)级统筹,2010年逐步推开,2011年基本实现市(州、地)级统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新农合地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统筹地区的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基金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健全转诊审核、费用报销等程序,规范异地就医管理。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制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到2011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急救作用。加强协议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严格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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