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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市政行业优秀单位及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协会评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的企业、市政设施维护养管单位。被推荐人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期间任正职满一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七条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竞争意识。在改革、创新中成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过主管部门以上奖励。
  第八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安全文明生产,单位稳步发展。
  第九条 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所在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十条 严于律己、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按评选条件由所申报单位直接向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应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同时将单位经理(主任)任职文件,获所在地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表,要有所在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签属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黑龙江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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