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全行业。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获“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称号的,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获奖企业和单位可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之一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企业经理、养管单位主任(处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事业领导素质,促进企事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管理者的要求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需要,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获奖企业经理、主任(处长)在深化改革、单位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本地区同行业领先者。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每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