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市政行业优秀单位及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奖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市政设施维护市政工程施工、养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
  第七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两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及刑事案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九条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经济效益好,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十条 按评选条件,省属企业、养管单位、中央在黑龙江省的企业直接向省市政工程协会申报;市县(自治县)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的申报,需经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填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申报推荐表”并将获所在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申报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协会正副理事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