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政策实效,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要支持省内企业发展,对在我省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优惠。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研究制定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和管理。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成立政府采购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要发挥主导作用,要牵头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监察部门要将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驻各部门、各单位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考核;审计部门要将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起“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要建立有利于廉政建设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招标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若因招标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等原因导致投诉而废标,需要重新开展活动的,不得继续委托原来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