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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9〕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预算编制,增强政府采购的预算约束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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