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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2009-2012年)的通知


  (二)加强对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布局的指导。在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全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布局、重大产业化项目落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工作会议和《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企业准入、财政扶持、土地保障、产业转移、融资等政策措施,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优化布局和整合发展。

  各地在实施“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的布局调整过程中,要着眼长远,积极制定辖区内工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或指导意见,建立完善推进产业、企业、项目分区布局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尽量避免区域、园区产业同构化。积极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探索新的机制,发展“飞地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各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要进一步以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循环经济为重点,制定完善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路径和举措。一个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原则上确定1-2个主导产业,其主导产业的产值占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总产值的比重应达到70%以上。

  (三)不断提升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集约节约发展水平。依据不同区域,根据产业定位和产业特色,积极研究制订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投入产出控制标准,不断提高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的集约发展水平和投入产出效益。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园区内绿化面积,园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园区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园区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园区规划标准。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国家级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

  (四)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发展环境。不断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完善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供电、给排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鼓励、支持园区建立投融资担保平台和技术创新、信息网络、物流中心、质量检测、循环经济、员工培训服务、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高效服务机制,实行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服务方式,为入园企业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联系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制度,主要领导干部要联系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主动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各地发展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关注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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