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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应急终止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 应急终止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5.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 应急终止后评估

  5.3.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2 应急队伍建设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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