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各级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水源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做好收集与上报工作。
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联络畅通。
3.2 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接到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对严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县(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3.3 事故预警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Ⅳ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较大(Ⅲ级)污染事故,启动市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Ⅱ级)污染事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件,启动国家应急预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