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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禁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招标后签订补充协议(阴阳合同)恶意压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禁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招标后签订补充协议(阴阳合同)恶意压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的通知
(黑建建[2009]8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强化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监管,省建设厅于2009年4月7日以黑建招[2009]5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等地市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监理招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控制了取费标准,提高了工程标技术含量,择优选择了监理单位,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使工程监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规避招标监管问题。经举报查实有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私下签订“补充协议”(阴阳合同)以达成建设单位低价发包,监理单位低价承揽监理任务,严重干扰了监理招标市场秩序,违反了《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
  今明两年,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管,凡超出国家监理取费标准,在招标前后私签“阴阳合同”或“补充协议”,低价承发包监理业务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并对违规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建筑法》、《合同法》进行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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