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年度实施情况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区、县(市)审改办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上一年度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市审改办备案。
(十三) 本细则所指行政机关是指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受理或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十四)本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的情况说明表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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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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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必要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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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论证会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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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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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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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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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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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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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公章)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调整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说明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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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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