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审改办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进行审查后,应按照下列情形,出具审查意见书面反馈送审单位:
1.符合杭政〔2008〕9号文件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作出“初步同意,请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市政府最终审核确定”的审查意见;
2.不符合杭政〔2008〕9号文件或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作出“暂缓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审查意见。
(七)送审单位收到市审改办的审查意见后,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市审改办提出书面异议。市审改办应当认真听取送审单位的意见,并与送审单位协商沟通。
经协商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送审单位可以向市审改办申请召开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市审改办根据送审单位的申请,将有争议的审查意见提交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市审改办根据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决定再次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送审单位。
二、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调整备案
(八)因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取消或变更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并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事项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整表),报同级审改办审查备案。
(九)各级审改办在对本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调整表进行审核后,对准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出具确认回执,并报市或区、县(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三、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实施办法(一事一表)
(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按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实施办法(一事一表)格式》拟订统一的实施办法(一事一表)。
(十一)行政机关应在市或区、县(市)政府公布新增、取消或变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后60日内将实施办法(一事一表)报同级审改办审查备案,并在其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