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与实施,建立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8〕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关于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事前审查
(一)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内部审批事项除外,下同),应在上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论证前提交市审改办审查。由市审改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是否符合程序;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否合法。
(二)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交市审改办审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提交审查的函;
2.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3.会议纪要、发言笔录等听证会、论证会召开情况的相关材料;
4.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情况说明表。
(三)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召开的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并由3名以上的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对会议内容和代表人发言情况应进行记录,会议纪要和发言笔录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重要依据。
(四)市审改办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进行审查:
1.是否依照杭政〔2008〕9号文件的要求召开了听证会,如需论证的还应召开论证会;
2.听证会、论证会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否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五)市审改办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拟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内容复杂、影响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审改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