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资质延期的通知
(黑建质[2009]27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141号文件要求检测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到期前30日应办理延期。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延期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凡持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原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30日后即将期满的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或构件厂试验室。
二、延期提交的材料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并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3、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4、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5、检测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
8、具有地基基础检测资质单位需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反力梁的计算书及照片。
9、检测室1:200平面布置图,须注明检测室布置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检测室的面积。
10、检测单位所在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延期工作程序
(一)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出资质延期书面申请。
(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自接到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的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后,由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政策性及技术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资质延期的决定。如需现场考核的,其考核时间不在审批时间内,但考核时间不应超过25个工作日。
(三)经审查对符合或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检测单位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条件的检测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同意延期的文件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同时焕发新的证书正本(在领取证书副本时应当交还旧的证书正本);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条件的检测机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四、其它事项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集中受理资质延期申请材料。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并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按无效处理。
(三)凡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或延期换证不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将按照新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程序办理资质审批。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填 表 须 知
一、 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