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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4、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按照《黑龙江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考核办法》和《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质量考核达不到基准分80%要求的,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并扣减“以奖代补”资金。
  三、落实有关方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1、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
  5、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管理,严格过程控制
  1、各级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通病)专项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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