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09]2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核查分户验收的情况。
3、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不良记录和重大投诉案件的,对责任主体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内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