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周岁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岩土)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手续。若为本地区技术权威、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且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需本人提出申请、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二等甲级医院出具身体检查合格证明,与注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能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并通过继续教育考试的,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五、《规定》中过渡期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具有综合甲级、专业甲级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至少拥有一名60岁以下的在本单位注册的土木工程师(岩土);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暂缺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在过渡期内可外聘具有与单位资质相当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定《外聘协议书》需经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外聘协议书》上应有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及公章,并注明聘用期限,明确双方的技术责任。受聘人不需办理转注册手续,但一个注册的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外聘于一家工程勘察单位签章;仅有工程勘察类(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的单位暂不实行注册签章制度。
六、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增项或升级的单位,均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各工程勘察单位在过渡期内应注意加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工作,鼓励技术人员参加注册考试。具有综合甲级、专业甲级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2011年11月底前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完成资质上报工作;乙级和丙级单位必须在2012年2月底前达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有关注册人员的要求,完成资质上报工作。
各地市要借此契机,大力培养和吸引人才,尽量整合人力资源,清理信誉不良单位和挂靠人员,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技术负责制,努力使工程勘察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附件: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