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建设[2009]23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6月10日印发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对于落实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法律责任,保证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各地市建设局(建委)要立刻组织从事工程勘察单位及岩土工程执业人员进行学习。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需统一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标准》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也需执行本《规定》。凡2009年9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必须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章并签字,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时要严查此项内容,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二、各地市应通知本地区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提交注册申请,并参加今年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各勘察单位在2009年8月31日前上报《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证明材料,其中要明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或聘用情况。逾期不报的按自动放弃工程勘察资质处理,将注销勘察单位资质;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要在此日期前上报本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情况;其他注册到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非工程勘察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也要通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提交注册。凡未参加此次继续教育培训的今年不予注册。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按《规定》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目录(试行)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其中设计图纸应包括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等主要设计图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