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地)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中央直属驻黑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和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